《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管理,推进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利用和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
第三条 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注重特色、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依法投资建设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度假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作为其派出机构,管理度假区内的行政事务,行使规定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权限。
第七条 度假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度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制定度假区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度假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五)统一规划和管理度假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六)负责度假区规定权限内的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度假区水域、水资源、水利设施、水系航道、船舶、养殖捕捞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协调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设在度假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度假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度假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第九条 度假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为度假区内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第十条 度假区的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适应度假区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
度假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度假区所在区的人民政府应当为度假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度假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互的工作协调和配合。
度假区管委会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资源和政务信息的共建、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 制定和实施度假区的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城乡、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注重沿湖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持地区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经法定程序确定的规划是度假区开发建设和实施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第十三条 度假区实行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发展导向,重点发展旅游服务业,鼓励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观光游览项目;
(二)文化、娱乐、体育及健身设施项目;
(三)与旅游相关的住宿、餐饮及购物设施项目;
(四)其他配套的第三产业项目。
第十四条 除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块外,度假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工业项目。
第十五条 度假区内不得兴办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十六条 度假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用于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度假区应当建设和改造排水设施,将污水管道全部接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度假区内禁止向东钱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已经设置的排污口,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 度假区内的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文物保护的规定,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十九条 度假区内设立户外广告牌、宣传画廊、标志、标识等标牌应与周围环境、自然景观相协调,需要批准的,应当经依法批准。
第二十条 度假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伐、采挖林木;
(二)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三)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域;
(四)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五)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粉尘等污染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度假区管委会及其所属行政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权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度假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度假区管委会合署办公。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东钱湖开发建设的不断推进,因立法缺位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具体管理运作中日益突出,开展综合性管理的地方立法十分必要。
开展综合性管理的地方立法是确立行政主体地位的需要。东钱湖管委会成立以后,宁波市委市府以文件的形式对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范围、管理职能、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有关规定(甬党〔2002〕7号、甬政办发〔2002〕194号),区域管理一直以两个文件为依据开展工作,没有形成法规性文件,管委会及其下属职能部门不具有法定的行政主体资格,行政管理职责不明,一些工作难以协调,同时部分管理权限不到位,导致管理缺失。通过立法,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是十分必要的。
开展综合性管理的地方立法是有效行政管理的需要。由于没有法规性文件,旅游度假区在开发建设、行政管理中常遇到因依据不足而导致问题无法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东钱湖的顺利发展。如拆迁工作因无权制定符合区域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依法实施拆迁,进而影响开发建设进程。又如违章建筑的拆除,由于没有相应条例,无法可依,管理难度加大,执法显得无力。在诸如东钱湖水域无序捕捞作业、湖区养殖家禽、水体污染、湖岸乱倒垃圾等行为,也因执法依据不足受到很大的制约。制定《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对于依法行政,加强区域管理,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是十分必要的。
开展综合性管理的地方立法是建设法制化投资环境的需要。东钱湖管委会在继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投资企业对于政府运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服务的呼声日强,亟需将行之有效的一些政策制度,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建设法制化投资环境。
综上所述,尽快制定一部符合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依法行政,提高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
去年底,东钱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正式批准后,管委会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开始了《条例》前期的资料收集和调研论证工作。今年初,市人大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项目后,管委会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3月份,与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工委、市政府法制办的相关人员一起,赴杭州之江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进行专题调研和学习,同时借鉴了《杭州之江旅游度假区条例》、《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宁波保税区条例》等相关法规,形成了《条例》初稿。随即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充分听取各部门和基层单位意见,进行反复讨论和修改,形成《条例》送审稿,并于7月份初上报给市政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立法程序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鄞州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东钱湖镇以及部分村和企事业代表的意见。同时,《条例(草案)》还在市政府门户网和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征求了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形成了《条例(草案)》现稿。9月,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关于《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市委市府《关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能的通知》(甬党〔2002〕7号)、市府办《关于调整东钱湖新城区规划用地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179号),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规划范围为230平方公里,目前实施全面管理的区域范围为145平方公里,其中经省政府批准的度假区范围为65.2平方公里,另外的79.8平方公里为东钱湖风景名胜区和东钱湖镇内除度假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区域。
为了对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目前实际管理区域实施全面依法管理,《条例(草案)》在第二条规定了:“本条例适用于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同时为涵盖风景名胜区和东钱湖镇范围内其他村的依法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宁波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例执行。东钱湖镇内度假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区域,其行政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
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目前还应成立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挂牌,与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
(二)关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定位和功能的规定
《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注重特色、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这一规定体现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是宁波市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中的生态功能、历史文化和现代风貌相结合的独特的城市发展区域。
(三)关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是《条例(草案)》第六条明确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度假区内的行政事务,履行规定权限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二是《条例(草案)》第七条对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具体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这些规定主要是根据目前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三定方案、并借鉴了其他省市旅游度假区立法的规定。
三是原则规定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内设职能机构的地位,《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度假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并可根据公共社会事务管理的需要,设立有关事业单位,委托其行使相关管理职能。”这一规定是对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内设职能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
四是《条例(草案)》在第十二条强调了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度假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为度假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关于度假区与鄞州区的关系,仍适用《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能的通知》(甬党〔2002〕7号)、《关于调整东钱湖新城区规划用地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179号)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条例(草案)》没有另作规定。
(四)关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规划与建设
在规划编制方面,《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度假区管委会同宁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按规定报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规划是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和实施管理的依据。第十四条对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的工程设施建设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
(五)关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保护与监管
《条例(草案)》第四章保护与监管中重点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责任;二是规定了工业项目选址的限制;三是对东钱湖水域保护以及安全活动作了具体的规定和约束;四是明确了户外广告标识等设置要求。
《条例》及其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参考资料
关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的说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9-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