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妇女综合症原来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名词。在北美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在法律上被用来指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受虐妇女综合症是由暴力周期(Cycle Of Violence)和后天无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二个概念组成的。这个概念最早由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Lenore Walker)博士提出的。
简介
基本背景
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关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1970—1980年代,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制定了一系列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刑事政策,如警察部门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政策、“必须现场拘留”政策,检察机关的“必须起诉”政策、“不得撤销案件”,和法院禁止施暴人靠近受害人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或者禁止施暴人以任何方式接触受害人的“禁止令”、“保护令”等等。为了给受害人逃脱家庭暴力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第一家受虐妇女庇护所在美国出现后,国家和民间组织开办的各种庇护所在各国相继出现。至90年代,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免受家庭暴力和刑事司法体系的双重侵害,已成为发达国家的政府和社会的共识。
同时,发达国家在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方面,也发展出一整套成熟的理论,其中最著名的,是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基本理论介绍
受虐妇女综合症原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概念,在北美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最早是由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lenoreWalker)医生提出。沃柯医生在对400名受虐妇女的跟踪治疗和研究后发现,长期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女性,通常会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模式。这种心理和行为模式,和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受极限时,受害人采取以暴制暴的行为之间,有密切的关联性。这种模式可以解释,受虐妇女(1)为什么不离开施暴人,(2)她们杀夫行为的合理性。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是由家庭暴力的周期性(Cycle Of Violence)和后天无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两个概念组成的
暴力周期
第一周期
暴力周期指的是婚姻或同居关系中暴力的周期性变化。它分为气氛日趋紧张(张力 Building Phase)、恶性暴力(Acute Battering Incident)和柔情与充满悔恨的爱三个周期(Kindness andcontriteLoving Behavior)。第一周期持续的时间较长,伴有经常性的轻微的暴力。施暴丈夫不断冲受害人表现出莫名的敌意和愤怒。受虐妻子为了避免挨打,拚命设法迎合他的意思,满足他的任何不合理要求,逆来顺受。这种紧张气氛一直持续到第二周期。
第二周期
在第二周期中,夫妻之间严重暴力颇颇发生。施暴丈夫的脾气完全失控,动辄将妻子往死里打。研究发现,这一周期暴力的严重程度和失控的性质与第一周期的暴力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这一周期严重暴力的发生与受虐妻子的行为根本没有关系,而只是与暴虐丈夫自己的心境和他在外面碰到的不顺心的事情有关。有的时候,当受虐妻子意识到第二周期的暴力不可避免地要爆发时,她甚至会有意识地提前“引爆”,以便赶紧过这一关而进入第三周期
第三周期
在第三周期,夫妻之间重归于好,可谓雨过天晴,温馨甜蜜。施暴丈夫真心地忏悔自己的暴力行为,甚至给受虐妻子买来鲜花或贵重礼品,或带她去饭店吃饭等等,以求得原谅。他真诚地保证永远不会再伤害她。受虐的妻子愿意相信他,相信这一周期丈夫所表现的是真正的他,是自己当初嫁的人。虽然妻子知道第三周期的好日子很快会被第一周期取代,但是这一周期施暴丈夫表现出的爱和温柔,使妻子有了留下来继续与他共同生活的理由。另外,大多数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妻子都对婚姻抱有传统的观念:即爱情和婚姻要从一而终。他们往往情愿留在这种时好时坏的充满暴力的婚姻关系中,无望地企图帮助暴虐的丈夫改掉“坏毛病”。于是,家庭暴力也就周而复始地周期下去,使受虐妇女长期过着提心吊胆,担惊受怕的日子。
无助感
后天无助感是沃柯博士为了解释受虐妇女不能主动终止暴力婚姻的原因而提出的。后天无助感这一词最初来源于心理学家马丁。沙利格文(Martin Seligman)在60年代的一次试验。沙利格文将几条狗放在一只铁笼子里,每天不定时地电击铁笼子的各个部位。开始,狗们在笼子里不断左右跳跃,试图躲避电击,但它们很快便发现无处可躲。狗们于是停止了积极的躲避行为,而改为采取尽量减少痛苦的方式(如受到电击时,就脸朝下趴在铁笼子里一动不动,以尽量减少痛苦)。狗们似乎明白了,与其无望地躲避,不如静静地忍受。沃柯博士认为,受虐妇女对家庭暴力的反应,与狗们在铁笼子里受到电击后处于无处可躲的状态中的反应是相似的。受虐妇女长期遭受暴力后,在心理上就会处于瘫痪状态,她们从无数次的挨打中“认识”到,她们无力阻止丈夫或男友对她们实施的暴力。每一次来自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都使她们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无助。久而久之,她们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顺从,也越来越无助了。大多数关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的专家证据,都着重描述和解释受虐妇女的这种无助感现象。
证据运用
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专家证据,除被辩方用来证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处罚外,还被公诉方当作控诉证据来使用,用于指控施暴人犯罪行为的存在,或犯罪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如:公诉人对施暴人提起公诉时,请专家出庭作证,证明受虐妻子以前所做证词的真实性,从而证明受虐妻子之所以成为不合作证人,是因为受虐妇女综合症,或证明被告的施暴行为已使受害人出现了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症状,以此作为证明被告的施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当对施暴人从重判处的理由
司法实践
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可采证据,最早见于加拿大的司法实践,是在1987年。22岁的琳·拉娃莉,在与她的普通法丈夫共同生活的3-4年间,一直遭受丈夫的谩骂和毒打。案发时家庭暴力发生的周期为一周几次。1983年至1986年期间,病历记录她有8次曾被打得去看急诊,伤情包括严重的青紫伤、鼻梁骨折、多次鼻青脸肿,和乌青眼。1986年8月30日晚上,朋友们来她家聚会。到了31日凌晨,大部分客人都走了以后,丈夫又和拉娃莉吵了起来。据她后来在警察局所录的口供:拉娃莉知道自己免不了又要挨打,便逃到楼上卧室躲了起来。丈夫追上楼来,把她从衣橱里拖了出来,给了她一巴掌,在她脸上留下了指印,又朝她的头部打了两拳。然后,指着她鼻子说:你是我的女人,叫你干啥,你就得干啥。并威胁说待客人离去后,他就要杀了她,除非在此之前,她用枪先毙了他。拉娃莉吓得深身发抖。只觉得脑子里除了以前挨打的情景外一片空白。她只记得自己接过他递过来的枪,扣动了枪栓,子弹不知道飞到哪里去了。他又给枪上了一颗子弹后递给了她。在极度恐惧中,拉娃莉在他离开卧室时,从背后开枪杀了他。她因此受到谋杀罪的指控。此案庭审时,拉娃莉提出了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她的律师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她的丈夫在同居期间经常殴打她。辩护律师还请来了有着丰富的治疗受虐妇女经验的弗来德·沙恩(Fred Shane)医生,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沙恩医生的证词,是根据他与被告三次共四小时的面谈、警察局关于本案的案卷材料、被告1983-1985年间在医院接受外伤治疗的病历记录,和与被告的母亲面谈后提出的。专家证言证明拉娃莉有明显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特征,她的杀人行为,是长期受暴妇女面对来自施暴人的死亡威胁时,在极度恐惧之中,做出的合理反应。公诉人认为,夫妻打架,是人人皆知的常识,不是专门知识,因此,不需要专家证据。公诉人要求法官裁定受虐妇女综合症为不可采证据。公诉人还认为,大量的证据已经证明,拉娃莉虽然频繁地挨打,但却没有和他分手,这次又从背后开枪打死了他,陪审团据此足以作出正确的判断:拉娃莉故意杀人。一审法官认为,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暴力给受害人的心理和行为造成的影响,是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成员所不可能了解的,属于专门知识,需要专家协助。拉娃莉受暴的经历,和她最终的杀人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受虐妇女综合症的专家证言,符合判例法的规定,是可采证据。一审法官同时指示陪审团,应当完全忽略专家证人基于不可采证据资料作出的推论(如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专家基于可采证据资料作出的推论,其证明力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由陪审团做出判断。陪审团经过集体评议,宣布拉娃莉提出的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成立,拉娃莉无罪。公诉人不服,提起了抗诉。上诉法院多数法官采纳了公诉人的主张,于1988年裁定撤消一审判决,重新审理。该案后来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争议焦点: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据,是否可采;受虐妇女综合症和正当防卫之间,有无关联性;一审法官对陪审团的庭审指示,是否充分。加拿大最高法院经过书面审理,支持了拉娃莉提出的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撤消了二审裁定,恢复了一审判决。加拿大最高法院采纳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据的出发点是,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缺乏性别视角,对于身高,体力、徒手格斗的能力都不如男性的女性,是不公平的。而缺乏性别意识,势必影响法官和陪审团对受虐杀夫行为的合理性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 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言, 对审理此案的陪审团来说, 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