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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共和国宪法

《印度共和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ia)是由印度制宪议会通过的法律。《印度共和国宪法》内容除包括联邦及其领土、公民资格、公民权利、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联邦和各邦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组织与职权、联邦和各邦的关系等章节外,还设专章规定了财政、附属产业、契约与诉讼、贸易、商业、公务员、选举、少数民族、官方文字、紧急状态、宪法的修正等事项。宪法宣布印度为享有主权的民主共和国,规定印度是联邦制国家。

1946年,印度制宪议会经间接选举产生,由278名代表(含15名女性)组成,其中国大党占多数,此外还包括穆斯林联盟、在册种姓联盟、印度共产党(马克思主义)和联邦党等政党代表。1946年12月,制宪议会首次召开。1949年11月,《印度共和国宪法》由印度制宪议会通过,1950年1月26日,《印度共和国宪法》生效,共397条,全文长达10余万字。《印度共和国宪法》从1951年第一次修正以来,到2012年已经修正97次,平均每年修正1.59次;至2013年为止,宪法修正案议案则已有117次。2015年10月16日,印度最高法院五名法官以4:1的投票宣布第99次修宪。截至2016年底,《印度共和国宪法》有近12万英文文字。

《印度共和国宪法》为印度提供了关键保障,面对复杂的宗教、文化、语言多样性与多元化,以及大量贫困和文盲人口的国情,正是这部宪法帮助年轻的共和国有效避免了剧烈的政治动荡和难以预料的分裂,也正是这部宪法支撑着印度国家凝聚力的形成和民主政治运行的日趋成熟稳定。

发布历程

背景

莫罕达斯·卡拉姆昌德·甘地早在1922年就已提出要制定独立宪法,1935年国大党重提此提议,1939年印度国大党工作委员会(为该党的领导机构)又重申这一主张。女王陛下政府一直抵制该要求,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1942年,英国政府同意印度制定宪法,同年3月,温斯顿·丘吉尔派斯塔夫・克里普斯爵士(Sir Stafford Cripps)到印度传达英国政府同意印度制宪的信息,但条件是印度两个主要政党——国大党和穆斯林联盟能对下述事项表示同意:1)印度宪法由印度人民选举产生的制宪会议制定;2)印度具有自治领地位(India Dominion Status),同为英联邦成员;3)印度联邦(Indian Union)由各省和近600个王公邦组成,且各省和王公邦有权自由决定是否接受宪法,不接受印度宪法的则保持现状或制定自己的宪法。国大党要求立即建立责任政府而非在战后,故反对克里普斯建议;穆斯林联盟不同意“一个印度”原则,而是要求建立两个国家、制定两部宪法,也反对该建议。

时任总督韦弗尔(Wavell)试图调和国大党和穆斯林联盟,但以失败告终。女王陛下政府于是派出内阁使团(Cabinet Mission)于1946年4月2日抵印,调和国大党与穆斯林联盟之间的意见分歧,并提出5月16日计划,内容是:1)分别组建穆斯林联合省和印度教联合省,俾路支、信德省旁遮普省和西北边境省组成一个穆斯林联合省,东部的孟加拉和阿萨姆邦组成另一个穆斯林联合省,其他地方建立印度教北方邦;2)印度联邦由英国在印度的各省以及各“独立”的王公邦组成,联邦的权力限于外交、防务和交通,剩余权力归省和王公邦;3)联邦立法机构由各省和王公邦选举产生,但有关印度教和穆斯林之间关系的问题,除需经过国会多数通过外,还需要国大党和穆斯林联盟在国会中各自代表的多数通过。

国大党和穆斯林联盟总体上接受5月16日计划,但国大党反对分别建立穆斯林联合省和印度教联合省,穆斯林联盟则因未同意建立独立的巴基斯坦国而不满。于是内阁使团又提出6月16日计划,即印巴分治计划,国大党仍然反对这一分裂国家的计划。

女王陛下政府在1946年12月6日宣布:“如果制宪会议不能代表大多数印度人民,英国政府不再考虑将宪法强加于任何一方”,暗示同意制定两部宪法、成立两个国家。

在内阁使团指导下产生的印度制宪会议于1946年12月9日召开第一次会议,穆斯林联盟抵制会议。1947年2月20日,英国政府更明确地宣布,英国在印度的统治将于1948年6月结束;如果印度不能制定代表全印的宪法,英国将考虑将主权整体移交给印度中央政府或分开移交给各省。

后来,英国派蒙巴顿勋爵代替韦弗尔担任印度总督,加速权力移交和印巴分治进程。英国议会于1947年7月4日通过《印度独立法》,经英王批准生效;1947年7月26日,总督宣布成立巴基斯坦制宪会议,印巴分治成为现实。旁遮普省和孟加拉省经省议会表决一分为二,信德省、俾路支、西旁遮普省、东孟加拉(今孟加拉国)、西北边境省和阿萨姆邦的拉锡莱特地区(今孟加拉国境内)成为巴基斯坦,其余地方归印度

制宪会议召开

1946年,英国决定探讨授予印度独立的可能性,随即派遣内阁使团前往印度,协商权力移交的具体方式,包括确定制宪机构框架和组建行政委员会。经谈判后,印度制宪议会通过间接选举产生,由278名代表(含15名女性)组成,其中国大党占多数,此外还包括穆斯林联盟、在册种姓联盟、印度共产党(马克思主义)和联邦党等政党代表。

1946年12月9日,制宪会议在制宪大会会议厅(今国会大厦)召开第一次会议。12月13日,贾瓦哈拉尔·尼赫鲁提出制定宪法的《目标决议》(Objectives Resolution),为制宪工作确定了目标和基本原则。制宪会议的工作主要分为5个阶段:

第一阶段,各专门委员会向制宪会议提交有关基本问题的报告。

第二阶段,首席顾问B.N.劳根据各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并借鉴其他国家宪法的内容,向起草委员会提交最初的宪法草案(专家稿)。

第三阶段(1948年2月21日-11月4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修改宪法初稿,于1948年2月21日向制宪会议提交宪法草案第一稿;随后将草案向社会公布以听取意见,经修改后,起草委员会于1948年11月4日向制宪会议提交草案第二稿。

第四阶段(1948年11月4日-1949年11月26日),制宪会议对第二稿进行审议。

第五阶段(1949年11月26日),制宪会议表决通过宪法草案第三稿,经总统签署后,最终形成宪法。

制宪会议存续时间为2年11个月17天。制宪会议共召开会议11次,会期共计165天。制宪花费1000万印度卢比

后续修正

1950年1月26日,《印度共和国宪法》生效。共397条,全文长达10余万字。

《印度共和国宪法》从1951年第一次修正以来,到2012年已经修正97次,平均每年修正1.59次;至2013年为止,宪法修正案议案则已有117次,其中贾瓦哈拉尔·尼赫鲁时代(1951-1964年)13年间共修宪17次(第1-17修正案),平均每年修正1.3次;英迪拉·甘地时代(1964-1984年)约20年间共修宪34次(第18-51修正案),平均每年修正1.7次;后英迪拉・甘地时代(1984-2012年)共修正46次(第52-97修正案),平均每年修正1.6次。其中重大修改的有第1、4、24、25、39、42、44、73、74和97修正案。到2012年已经修正97次,平均每年修正1.59次,至2013年为止宪法修正案议案则已经有117次。2015年10月16日,印度最高法院五名法官以4:1的投票宣布第99次修宪——即关于法官任命的修宪——违宪并无效,再次捍卫法官的同事任命制度。截至2016年底,《印度共和国宪法》有近12万英文文字。

法律体系

印度的法律体系继承了殖民地时代的法律框架,形成了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律制度、习惯法、宗教法的混合法律制度。自印度宪法生效以来,印度法律也遵守联合国的人权法和环境法准则。某些国际贸易法,例如知识产权法,也在印度得到执行。

印度涉及到个人的法律相当复杂,每个宗教的教徒都遵守自己的特定法律。在大多数州,结婚和离婚登记都不是强制性的。锡克族印度教,穆斯林,基督徒和其他宗教信徒都各自遵守自己宗教的相关规定。但果阿邦邦的司法制度与印度的主流地区不一样,果阿继承的是葡萄牙源于拿破仑法典的统一民法典。

宪法规定

宪法内容

《印度共和国宪法》内容除包括联邦及其领土、公民资格、公民权利、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联邦和各邦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组织与职权、联邦和各邦的关系等章节外,还设专章规定了财政、附属产业、契约与诉讼、贸易、商业、公务员、选举、少数民族、官方文字、紧急状态、宪法的修正等事项。宪法宣布印度为享有主权的民主共和国,规定印度是联邦制国家。

国家立法权

国家的立法权分为3部分:①专属联邦的,包括国防、外交、铁路及海上运输等方面;②专属各邦的,包括公共秩序、警察、教育、卫生、农业等方面;③联邦和各邦共同行使的,包括制定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处理新地以外的财产转移、结婚与离婚、劳资纠纷、社会保险等。根据1977年的宪法修正案,警察方面的立法权改为专属联邦,教育和农业方面的立法权改为联邦和各邦共同行使。宪法宣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宗教、种族、世袭种姓、性别、出生地而受歧视。公民有言论、和平集会结社、宗教信仰、居住、迁徙等自由。宪法规定反剥削权,禁止人口买卖和强迫劳役;强调财产权不受侵犯,任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任何工商企业中的任何利益)非经法律许可并规定赔偿的数量或列举赔偿的原则与方法,不得占有或取得。

议会

议会是联邦立法机关,由总统、联邦院和人民院组成。联邦院议员不超过250名,其中12名由总统从科学、文学艺术、社会服务方面有专门学识和实际经验的人员中推荐,238名为各邦代表。副总统为联邦院的议长。人民院议员不超过525名,由各邦选举产生的不超过500名,从中央直辖区选出的不超过25名,任期5年,议长、副议长从议员中选出。

总统选举

宪法规定,总统行使联邦行政权。总统由选举团(从议会两院议员和各邦立法会议议员中选出的人员组成)选举产生,任期5年。副总统一人,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在总统因死亡、辞职、被罢免或其他原因出缺时,代行总统职权。内阁总理由总统任命(习惯上任命人民院中多数党领袖),阁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宪法规定总统有广泛职权,但行使职权应根据内阁的建议及协助,由内阁向人民院连带负责。因此,宪法赋予总统的行政权力实际上属于内阁,总统只是国家元首。

印度最高法院

印度最高法院行使联邦司法权,设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7人,由总统征求最高法院和各邦高等法院法官意见后任命。最高法院是联邦与各邦之间、邦与邦之间争议的第一审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各邦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审法院。

官方语言

宪法规定,印度的官方语言为印地语,在宪法实施后15年内可继续使用英语;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邦可以使用地方语言。根据1963年《语言法》规定,除印地语外,继续使用英语。

宪法的修正

对宪法的修正须在议会任何一院中提出,在两院过半数议员出席的情况下,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总统同意后实施。该宪法自颁布以来,已历经多次修正。

意义

《印度共和国宪法》为印度提供了关键保障,面对复杂的宗教、文化、语言多样性与多元化,以及大量贫困和文盲人口的国情,正是这部宪法帮助年轻的共和国有效避免了剧烈的政治动荡和难以预料的分裂,也正是这部宪法支撑着印度国家凝聚力的形成和民主政治运行的日趋成熟稳定。

参考资料

..2025-07-25

全球法规网-印度.全球法规网-印度.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