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是由山东省财政厅于2018年5月28日发布的法规文件,该文件共计六章十六条,旨在加强对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的管理和规范,以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该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办法发布
山东省财政厅于2018年5月28日发布了《山东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并通过通知鲁财金〔2018〕33号将其下发至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该通知强调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使用的重要性,并要求各单位认真遵守执行。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简称项目管理费),是山东省财政预算专门拨付的资金,用于省级项目协调管理机构及其支持单位开展政府外债项目相关的遴选、准备、实施、绩效评价、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 (一)政府外债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的是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特定国际金融组织筹借并形成政府外贷的贷款,以及与此类贷款配套的联合融资。
- (三)外国政府贷款,指的是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筹借并形成政府外贷的贷款,还包括国务院批准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这些贷款配套的联合融资。
- (四)省级项目协调管理机构,是在项目被列入规划后,根据项目性质和需求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所有开支均须依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禁止挪作他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山东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并负责下达预算资金。
第七条
省级项目协调管理机构应在项目存续期间内,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编制年度项目管理费预算。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八条
项目管理费的主要支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一)劳务费,即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支付给无工资性收入或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贴和其他劳务性费用。
- (二)中介服务费,即委托中介机构对拟申请政府外债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正在执行和已完成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 (三)专家咨询费,即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和服务费用。
- (四)租赁费,即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因办公需要临时租赁办公场所所产生的房租、水电费等费用。
- (五)办公用品费,即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消耗的日常办公用品及相关低值易耗品费用。
- (六)邮电费,即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邮寄费、电话费(含移动通讯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
- (七)交通费,即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使用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燃料费,乘坐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以及租用交通工具的费用。
- (八)差旅费,即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城际交通费以及外地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
- (九)会议费,即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开展研究、业务咨询、机构协调、监督检查等事项所产生的会议费用。
- (十)培训费,即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为项目申报、管理、实施、考核、绩效评价等开展培训、辅导而产生的费用。
- (十一)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即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安排出国考察、培训及聘请外国专家所产生的往返交通费、伙食费及住宿费等费用。
- (十二)设备购置费,即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购置和租赁费用。设备购置和租赁费原则上仅限于购买或租赁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 (十三)外宾接待费,即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为接待外方机构人员检查、指导、调研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 (十四)其他费用,即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除以上费用之外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条
对于符合招标要求且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管理费用支出,应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条
利用项目管理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建立资产台账,纳入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私自出售或转让。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费的各项支出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协调管理机构应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认真编制项目管理费资金预算,并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及时填报。此外,还应在每年9月底之前向山东省财政厅提交年度预算编制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级项目协调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管理费的管理工作。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30天内,应形成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并报送山东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管理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单位财务部门应对项目管理费的管理使用进行全面监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山东省财政厅此前发布的《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4〕21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山东省财政厅.2024-09-13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山东省财政厅.2024-09-13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