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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制度

征兵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兵役的制度,带有强制性,服兵役为公民应尽的义务,又称义务兵役制。征兵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一项重要工作。

简介

征兵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兵役的制度,带有强制性,服兵役为公民应尽的义务,又称义务兵役制。

世界各国征兵制度

中国

中国古代先后实行过多种兵役制度。夏、商、西周时期,主要实行兵民合一的制度。战国秦汉,主要实行郡县征兵制。三国至两晋时期,先后实行募兵制、世兵制。隋和唐前期,主要实行府兵制条件下的征兵制。唐后期和宋朝,盛行募兵制。元朝和明、清两朝的前、中期,主要实行世兵制。明、清两朝的后期,改行募兵制。

民国前期,先实行募兵制后改行征兵制。北洋政府时期,采用募兵制。1915年制定《暂行陆军征募条例(草案)》,将兵役分为常备、续备、后备、国民4种,但并未执行。各军阀往往自行募兵,不守定制。中国国民党政府成立后,仍沿用募兵制。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两年后实行征兵制。兵役分国民、常备两种,常备兵役又分现役、正役、续役。

抗战中期,为了保证我抗日军队充足稳定的兵员,晋察冀军区司令员聂荣臻根据边区建设的特点和武装斗争的需要,提出了“志愿义务兵”的设想,在自愿兵式上加上征兵式的条件,即是自愿入伍定期退伍。1942年1月13日,晋察冀边区政府颁布《志愿义务兵役制实施暂行法》,同年3月1日,晋察冀军区政治部颁布《义务兵役条例》,开始在晋察冀边区实施志愿义务兵役制,得到边区人民的热烈支持,随即掀起一个参军热潮。不久,因根据地斗争形势的残酷,志愿义务兵役制未能继续实行,但这一志愿兵和义务兵相结合的制度,为日后我军兵役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服兵役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志愿兵从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中选取,留在部队继续服役。1984年5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地方武装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一制度对于军队保留技术骨干,提高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从2013年起,由冬季征兵调整为夏秋季征兵。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自2020年起,将义务兵征集由一年一次征兵一次退役,调整为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实行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后,征兵时间区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上半年征兵从2月中旬开始,3月底结束,新兵批准入伍时间为3月1日;下半年征兵从8月中旬开始,9月底结束,新兵批准入伍时间为9月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士兵退役时间对应其批准服现役时间。

现役军人

中国现役军人为2300000人。(2011年数据)

美国

美国现行的兵役制度是全志愿兵役制,也就是军方招募,符合条件的年轻人志愿报名入伍,军方也是全美最大的雇主之一。1944年,美国国会通过《二战士兵权利法》,规定服役期满的士兵有权获得助学金,进入大学深造。至今已经有2000万以上的军人从中受益。美国陆军的现行政策规定,服役期满两年的士兵,退役后可以获得2.6万美元的助学金,而服役4年的士兵则最多可获得5万美元的助学金,这笔钱在美国读完一个普通公立大学完全没问题。这一规定吸引了许多贫困人家的子弟加入军队。此外,美国军方还把目光瞄准了大量的外国移民。根据规定,凡是拥有永久居民身份(即有绿卡)的外国移民,只要满足条件均可应征入伍,而在军中呆满一定年限之后便可转为公民身份。这一规定对于那些多年得不到公民身份的外国移民来说颇有吸引力。这也使得美国军队成为一支少数民族士兵比例很高的军队。

美国现行的兵役制度,是1973年3月尼克松总统在美军全部撤出越南之后宣布实行的。这一制度既强调爱国主义,宣扬为国家和美国价值观效力,也强调通过较高的福利待遇和大学深造机会来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军队。此前,美国曾实行过民兵制、募兵制、征兵制等兵役制度。经过近30年的改进,美军的全志愿兵役制已经基本成熟。从薪水来看,一名入伍1年的士兵每年的工资差不多有2万美元,同时免费享受医疗保健和各类保险,而军官的收入就更高了。

美国现行兵役组织分为两套机构:一套是国家征兵署负责的政府兵役登记系统;另一套是国防部下属各军种分别进行的募兵系统。根据美国法律,年满18周岁的美国男性青年必须到征兵署及其在全国各地的兵役委员会进行登记。这一兵役登记系统将美国全国分为东北部、南部、中西部、西南部、中部和西部六大区,每大区设一地区局,辖若干州的兵役工作,其基层单位则是遍布全国的2000多个兵役委员会。军方的募兵机构由国防部统一协调,各军种分别进行。各军种的募兵机构名称也各不相同。陆军的叫征兵司令部,空军、海军的叫军事人员中心,海军陆战队的叫人力与预备役事务部。

现役军人

皮尤研究中心2025年6月6日援引美国国防部国防人力数据中心(DMDC)的统计称,截至2025年3月底,除美国国民警卫队等预备役人员外,美国有132万现役军人,其中陆军人数最多,有大约45万人;其次是海军,约有33.4万人;之后是空军(31.7万)和海军陆战队(16.8万),而海岸警卫队和太空部队的规模要小得多,各自只有不到5万名现役军人。

德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防止德国再度走向军事大国,凡尔赛公约限制了德国只能保有10万现役部队,而且现役军人役期必须长达12年。但是阿道夫·希特勒的德国需要大量兵员,于是他首先成立“希特勒青少年团”,以教育青少年野外求生技能为名实际上进行军事训练;接着于1935年成立“国家劳动奉献团”,名义上是为了解决经济不景气所成立的公路建设组织,实际上则进行军事训练,将来即使突然征召入伍也很快就能进入状况。靠着以上两个组织,德国青年也可以说在正式入伍时其实已经完成了新兵基础训练,让军方新训单位能在新兵入伍后短时间内就进行更高强度的军事训练。

德国军方规定服满兵役就进入后备军,于是德国就拥有20-22岁的现役士兵,及23-45岁的后备军人。后备军人里凡是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当过部队主官者,或是因凡尔赛条约被迫退伍的旧军人均被列为预备军官,征召时以军官任用。在战时发出动员令,这些20-45岁的德国男人都可以被送往前线。后来由于战斗减员严重,军方开始扩大征兵年龄,由原本的20-45岁扩大成17-61岁,并且因体检被淘汰的人员也都列入征兵范围。

1942年底之前,德国的征兵年龄是18岁至40岁,军队中基本都是青壮年。1943年初,德军斯大林格勒战役大败后,阿道夫·希特勒宣布总动员,征兵年龄提升到下至17岁、上至50岁。进入战争最后一年,德国的征兵年龄是从16岁至60岁,一些身体有疾病的人也被拉入军队因此,当时德军中出现了一些奇怪的番号,有什么“胃营”“肺营”等,这就是把有胃病、肺病的人集中到一个作战单位,供给特殊的饮食和医药,同时让他们执行一些不太艰巨的任务。最后,计算德国在战时的征兵数量,共动员了1700万人人伍,占男性比例达40%,且高于苏联。在德国国内,战时其同样除了工业和行政离不开的适龄男人都被征。德军还征用了50万妇女当“辅助人员”,与苏联红军的区别是这些女性军人不上火线而只在后方担任医务、后勤、防空警报等任务。战时,德国因人力不足,还从占领区强抓了1000多万外国人(半数为战俘)运回国当奴工,这样德国的妇女和孩子直到战败前一直未从事多少繁重的劳作。

2011年,德国暂停了已实施55年的义务兵役制。2022年,2022俄乌冲突爆发后,随着国防需求增长,德国一直难以实现征兵目标。

由于德国防务现状与欧洲安全格局演变引发的公共焦虑升级,围绕兵役制度改革的讨论在德国国内持续发酵。德国国防部长皮斯托里乌斯2025年5月25日在接受《星期日法兰克福汇报》专访时表示,若志愿兵役无法满足需求,恢复义务兵役制将纳入政策选项。

默茨领导的联邦政府正在迅速推进一项新的兵役法案,并希望该法案最早能在2026年1月生效。报道披露称,德国执政联盟在协议中已确定效仿瑞典模式改革兵役制度。新制度将规定所有18岁以上德国男性强制登记,通过问卷调查筛选后接受体检,基础服役期为6个月,可自愿延长至23个月。值得注意的是,女性仍保持自愿参军原则。

现役军人

德国电信新闻网数据显示,德国联邦国防军现役兵力仅18.1万人,距离2031年20.3万现役士兵(含预备役)的官方目标仍有明显差距。尽管2025年一季度招兵数量同比增加了20%,但年均5000新兵的规模远不足以支撑德国的扩军计划。

英国

英国实行全志愿兵役制及募兵制。英国最早建立兵役制度。

 公元8世纪到17世纪,英国建立了“国民军”。1066年,建立了全民兵役制。1645年,创立常备军制度。英国《国民服役法》规定,所有18岁至26岁的健康男性青年,均需在武装部队服役2年,并在期满后在地方部队或者其他预备役部队中服役3年6个月。从1960年开始,英国停止义务兵役制,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全志愿兵役制。

 英国士兵服役期限根据合同而定,主要有5种:一是正常合同,期限为22年,服役3年后有权提前18个月提出终止服现役;二是合同规定服役期为6个月至12年;三是仅限于作为预备役军官招募来的士兵而签订的合同,服役期为3年;四是限于在当地部队服役的妇女所签订的合同,服役期为3年;五是从尼泊尔招募的廓尔喀兵合同,一般为期4年。英军士兵退出现役有三种情况:一是自愿提前退伍。二是被迫提前退伍。其条件是:因犯罪或者行为不端,被开除;民事法院判处徒刑被开除;不能保持规定的体格标准,入伍时撒谎等。三是正常退伍。

英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建立预备役制度的国家之一,陆海空三军都有各自的预备役部队。1980年颁发的《预备役部队法》规定,进行战争时,除领取养老金的预备役人员外,其他预备役人员接到征召通知后,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的动员部队、动员中心报到,领取养老金的预备役人员,接到通知后3天内到指定地点报到。英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就设立了特别法庭受理拒服兵役者提出的免役申请。当时有13700名拒服兵役者申请法庭审理、判决,其中,超过80%的拒服兵役者被授予不同类型的豁免证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地方高薪职业的吸引,出现了募兵难的情况,因此增加了招募女兵和外籍兵的数量。

英国服役期长短按本人与军方签订的合同而定,分为3、6、9、12、15年,士兵最高服役年限为22年。近年来,与德国正好相反,英国现在却喜欢“大块头”士兵。英国以前的体检标准是将肥胖或不适合当兵的申请者排除在外,体形魁梧的人担任不了坦克驾驶员,因为坦克内的空间非常狭小。但最近英国修改了征兵标准,打算多招募一些能干重活的“大块头”。这主要因为最近英国防部的一项研究表明,过去征兵的标准把一些强壮的人挡在了军营以外,例如英格兰橄榄球队著名球员劳伦斯•德拉里奥按照老标准就参不了军,而这种体格在军队中却很有优势,可以更好地操作重型武器。

英军为招募新兵,决定实施奖励措施。每说服一位朋友参军,士兵就能获得500英镑(合890美元)的小奖。英国国防部发布文件,虽然英军整体上达到预定征兵目标,但为驻伊拉克英军输送大批士兵的步兵部队却兵源短缺,缺口达1800多人,到2011年3月,这一数字将升到2200。英国国防部表示,军队征兵难由多种因素导致。对伊拉克战争的负面反应是其中之一,低失业率和接受中等教育机会增加也降低了参军的吸引力。

经过多年演变,2021年实行的是全志愿兵役制度和募兵制。

现役军人

英国军队人数为18.31万,包括现役正规军13.81万人,雇佣兵4060人,志愿预备役3.25万人,其中现役军人为陆军7.5万人,海军3.19万人,空军3.1万人(2024年1月)。

日本

1872年11月,日本颁布《征兵诏书》,正式着手建立近代常备军。1873年月10日,日本政府发布《征兵令》。征兵的主体是全国的壮丁,按《征兵令》的描述“不分身份”,凡“年满二十岁之国民”都可以应招。1873年2月《日新真事志》登载:“闻因本年有征兵之令,愚夫愚妇或惊愕、或畏缩”。以为“征兵即是为朝鲜(之行)”。

日本1873年标榜为面向全国的普遍征兵,并非是真正四民平等的国民皆兵。根据征兵令《常备兵免役概则》,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免兵役。

1.身高不足1米54.5者。

2.体弱有病及四肢不全部看兵役者。

3.在官省府县供职者。

4.海陆军学生。

5.公立学校的学生、就职洋行者、医学生和教官。

6.一家之主。

7.继承人(嗣子)。

8.独生子。

9.养子。

10.兄弟在服兵役者。

11.缴纳替代金270元者等等。

按照这种规定,官吏免掉兵役,有钱人让孩子去洋行,结养子亲缘,进高级学校,或者缴钱也可以免掉兵役,结果脱离了“上下平等、人权齐一之道”,转化为不平等条款。1876年的适龄征兵者中二十九万六千人中,上征兵名单的只有五万三千人。被征兵的就只有不能做以上事情的穷人家的二男或三男。对穷人来说,兵役的负担等于又被强加过去的封建赋役。包括士族在内的四民,不少人都无视征兵制,逃避征兵"民众纷纷想法逃役,致使征兵常出现兵源严重减少的情况。

1873年2月12日的《东京日日新闻》刊登了以下记事。“此时的市上流传,由于日本朝鲜发生矛盾,要征寅年出生的男子为兵,派至朝鲜。普通日本民众甚至感到征兵就是“被派赴参加有性命危险的战斗,如同上断头台一般”。由此发生了多起“血税起义”。1873一1874年间共16次,仅1873年就发生了15件。许多兵站被愤怒的民众捣毁,军队出兵镇压起义,被处罚者达到10万人以上。

现役军人

现役部队由日本陆上自卫队、日本海上自卫队日本航空自卫队组成。计划编制人数为247154人。

俄罗斯

俄罗斯实行混合兵役制。俄罗斯自1993年起实行义务兵役制、合同兵役制、选择性兵役制度相结合的混合兵役制度。俄罗斯法律规定,年满18岁必须应征服义务兵役,同时满足应征条件的可申请合同兵役。按照合同兵役制度要求,部队可以通过与自愿服役者签订合同来实现征兵目的。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实行合同兵役制,有利于提高部队特别是担负战斗值班的部队的满员率,能够大大提高人员的职业技能和文化程度,稳定分队和班组特别是担负战斗值班部队中的骨干队伍,保留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留住军中高素质的人才。合同制军人与义务兵役制军人相比,更适宜掌握现代战争理论及先进的武器装备。

 1998年3月30日,俄罗斯颁布新的《兵役义务与服役法》,对服役年限和服役期作出新的规定。根据该法,现役的最高服役年龄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元帅、大将、海军大将、上将、海军上将为60岁;中将、海军中将、少将、海军少将为55岁;上校为50岁;其他军衔的军人为45岁。女军人的服役最高年龄为45岁。达到服役最高年龄的军人,依据服役条例规定的办法可签订期限为10年以内的服役合同,但合同期满时年龄不能超过65岁。

预备役的最高服役年龄为:一类少校中校为50岁,二类为55岁,三类为60岁;一类上校为55岁,二类为60岁;一类高级军官为60岁,二类为65岁。服预备役的公民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按法律规定身体状况已不适合服役的,由兵役委员会将其转为退休,从兵役登记上除名。2002年7月25日,俄罗斯颁布《选择性服役法》。该法规定,若服兵役违背公民的信念或宗教信仰,可以到国家机关服选择性役,无偿为国家服劳役,其服役时间是服兵役的1.75倍,而具有高等学历的人服役时间比普通人少一半。如果在武装力量及其他强力部门服选择役,则时间减为1.5倍,同样,具有高等学历的人服役时间比普通人少一半。

现役军人

克里姆林宫2023年12月1日消息称,俄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签署一项命令,俄武装力量编制人数将增加约17万人,达到132万人,这意味着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总人数将达到220多万。

法国

法国实行义务兵役制。法国首创了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役制的基本原则是以保卫祖国为义务,没有财产状况、种族、宗教道德信仰等方面的制约。义务征兵制的本质特征是在“保卫祖国义务下的全民武装”。

1792年9月22日,法国废除君主制,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随着革命的深入,旧军队中的原有官兵大批逃亡或叛离新政权,而通过志愿兵役制又招募不到足够的士兵满足战争需要。1793年8月23日颁布的《全民皆兵法令》规定:“从现在起直到敌人被赶出共和国领土为止,法国人民始终有应征入伍的义务。”结果有40万适龄青年作为第一类人员应征入伍。他们和志愿兵一起满足了长达5年里战争需要。

根据《全民皆兵法令》规定,凡是未婚男子、已婚而无子女者,必须应召服兵役。该法令如此规定免除了许多男性适龄公民的兵役。1798年,法国修改了有关义务征兵制的法令,规定凡是20至25岁的男性公民必须依法到国家指定地点进行兵役登记。法令禁止任何形式的逃避兵役行为。1802年,拿破仑·波拿巴下令在各省设立直接对中央负责的征兵委员会负责征兵工作。该委员会由省长和若干名军官组成,其职责是:拟订适于服役者的名单,根据征召数量用抽签方法有选择地定兵,安排新兵体验;审查申请免除兵役者理由的真实性,惩处逃避兵役者等。法国法律规定,不参加兵役登记者,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接到入伍通知拒不入伍报到者,判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法国创立的义务兵役制,很快随着席卷整个欧洲拿破仑战争被带到了西方其他国家,并写入一些国家的法典。直到现在,义务兵役制仍然是许多国家主要的兵役制度。

韩国

韩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和选择性兵役制度。韩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发达国家之一,而且一直以来以其兵役制度的严苛而著称于世。

1949年8月,韩国颁布《兵役法》,宣布实行全民皆兵制度。1950年3月,实行志愿兵役制。1951年5月,韩国修订《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大韩民国的所有公民都有义务服兵役”。

韩国现行《兵役法》规定年满20岁的健康男性必须服兵役,陆军和海军陆战队服役期为21个月,空军为24个月,海军为23个月。韩国男性满18岁当年的1月1日即被编入第一国民役,年满19岁则要前往兵务厅指定场所接受体检。那些符合条件的男性在年满20岁的当年,将会收到兵务厅的入伍通知,但如果是在校学生则可以延后入伍。

1968年,韩国创建乡土预备军(即预备役)。乡土预备役和民防卫队每年只需要进行几天或几小时的训练,对正常生活没有大的影响。各军种的服役年限一般为3年。

选择性服役制度(意为不愿意服兵役者可以选择其他为国家服务的方式代替)最初是欧洲国家为解决公民宗教自由与兵役义务的冲突而设计的。选择性服役制度不仅可以缓解宗教信仰与兵役义务的冲突,而且还可以解决战争状态结束后的过剩兵源问题。韩国正考虑移植这个制度,但在具体把握上争议很大。

按照韩国《兵役法》,如果被征召入伍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服兵役,那么此人将面临最高3年的监禁。韩国大法院一直坚持认为,宗教信仰或良知不是拒绝服兵役的正当理由。但是,这个观点正在改变。2018年11月韩国大法院以9人赞成、4人反对的意见裁定,依据宗教信念拒服兵役的行为不应受到刑事处罚,推翻了韩国大法院2004年作出的判决。持少数意见的4名法官认为,宣告拒服兵役无罪将会引发混乱。他们还指出,这一问题应依据正在酝酿中的选择性服役制度等国家政策处理,或者等待国会立法解决。

现役军人

韩国拥有世界上第六大现役军人人数(63万)和第二大预备役队伍(297万),并提出发展空天一体的“战略空军”和具备远洋作战能力的战略机动舰队。(2018年数据)

中国征兵工作条例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9号第二次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三条 征兵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防需要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职责,完成征兵任务。

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征集。

第四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建立全国征兵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征兵工作。

省、市、县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五条 全国每年征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务;对遭受严重灾害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区,可以酌情调整征兵任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将征兵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电子政务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实现兵役机关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以及军地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文化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应征。

第九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以上内容参考:

征兵准备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适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开展征兵业务培训;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征兵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在公民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并出具兵役登记凭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兵役机关核实公民兵役登记信息提供协助。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具备下列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国防和军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征集年龄;

(四)具有履行军队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文化程度等;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应征公民缓征、不征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应征公民根据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应当保持与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联系,并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

以上内容参考:

体格检查

第十八条 征兵体格检查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本行政区域内没有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和体检机构的,经省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选定适合场所设立临时征兵体检站。

设立征兵体检站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按时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体质情况确定。

体格检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检对象的身份、户籍、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进行现场核对。

第二十一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体格检查工作的质量。

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例较高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

以上内容参考:

政治考核

第二十三条 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考核,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征兵政治考核的规定,核实核查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还应当组织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

以上内容参考:

审定新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定新兵前,集中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役前教育。役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等由省政府征兵办公室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军事职业适应能力、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素质等进行分类考评、综合衡量,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并合理分配入伍去向。审定新兵的具体办法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八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第三十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中依次递补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发给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新兵家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其他优待保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新兵建立入伍档案,将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以及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材料装入档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措施,为应征公民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被批准服现役的,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第三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其应征入伍,有条件的应当允许其延后入职。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以上内容参考:

交接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 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以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进行。

依托部队设立的新兵训练机构成规模集中组织新兵训练的,由兵役机关派人送兵或者新兵自行报到;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通常由部队派人接兵;其他新兵通常由部队派人领兵。

第三十六条 在征兵开始日的15日前,军级以上单位应当派出联络组,与省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补兵区域划分、新兵交接方式、被装保障、新兵运输等事宜。

第三十七条 由兵役机关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新兵训练机构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制定送兵计划,明确送兵任务;

(二)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于新兵起运前完成新兵档案审核并密封,出发前组织新兵与送兵人员集体见面;

(三)新兵训练机构在驻地附近交通便利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设立接收点,负责接收新兵,并安全送达营区,于新兵到达营区24小时内与送兵人员办理完毕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由新兵自行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与新兵训练机构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档案交接和人员接收等有关事宜,及时向新兵训练机构通报新兵名单、人数、到达时间等事项;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书面告知新兵报到地点、时限、联系办法、安全要求和其他注意事项;

(三)新兵训练机构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设立报到处,组织接收新兵;

(四)新兵训练机构将新兵实际到达时间、人员名单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五)新兵未能按时报到的,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查明情况,督促其尽快报到,并及时向新兵训练机构通报情况,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或者不报到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由部队派人领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领兵人员于新兵起运前7至10日内到达领兵地区,对新兵档案进行审核,与新兵集体见面,及时协商解决发现的问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于部队领兵人员到达后,及时将新兵档案提供给领兵人员;

(二)交接双方于新兵起运前1日,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所在地或者双方商定的交通便利的地点,一次性完成交接。

第四十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接兵人员于征兵开始日前到达接兵地区,协助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开展工作,共同把好新兵质量关;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部队接兵人员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三)交接双方在起运前完成新兵及其档案交接。

第四十一条 兵役机关送兵和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在兵役机关与新兵训练机构、部队交接前发生的问题以兵役机关为主负责处理,交接后发生的问题以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为主负责处理。

新兵自行报到的,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前发生的问题以兵役机关为主负责处理,到达后发生的问题以新兵训练机构为主负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兵役机关送兵和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新兵花名册,清点人员,核对档案份数,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确认。交接双方在交接过程中,发现新兵人数、档案份数有问题的,应当协商解决后再办理交接手续;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先行办理交接手续,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新兵自行报到的,档案由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自新兵起运后10日内通过机要邮寄或者派人送交新兵训练机构。

第四十三条 新兵训练机构自收到新兵档案之日起5日内完成档案审查;部队领兵、接兵人员于新兵起运48小时前完成档案审查。档案审查发现问题的,函告或者当面告知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理。

对新兵档案中的问题,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自收到新兵训练机构公函之日起25日内处理完毕;部队领兵、接兵人员当面告知的,应当于新兵起运24小时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四条 新兵的被装,由军队被装调拨单位调拨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新兵起运前发给新兵。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制定新兵运输计划。

在征兵开始日后的5日内,省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向联勤保障部队所属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提出本行政区域新兵运输需求。

第四十六条 联勤保障部队应当组织军地有关单位实施新兵运输计划。军地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新兵运输工作协调配合,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调配运力,保证新兵按照运输计划安全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部队领兵、接兵人员,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按时组织新兵起运;在起运前,应当对新兵进行编组,并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防止发生事故。

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以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和送兵、领兵、接兵人员以及新兵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新兵起运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新兵到达时,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组织欢迎。

以上内容参考:

检疫、复查和退回

第四十八条 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后,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新兵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新兵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复查发现新兵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经检疫和复查,发现新兵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或者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自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之日起,至有批准权的军队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后向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函之日止,不超过45日。

因身体原因退回的,须经军队医院检查证明,由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函告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因政治原因退回的,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核查,确属不符合条件的,经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核实,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函告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五十条 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至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后45日内,受伤或者患病的,军队医疗机构给予免费治疗,其中,可以治愈、不影响服现役的,不作退回处理;难以治愈或者治愈后影响服现役的,由旅级以上单位根据军队医院出具的认定结论,函告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出院后作退回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

第五十一条 退回人员返回原征集地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待遇。

需回地方接续治疗的退回人员,旅级以上单位应当根据军队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其开具接续治疗函,并按照规定给予军人保险补偿;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接续治疗函,安排有关医疗机构予以优先收治;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救助。

第五十二条 新兵作退回处理的,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做好退回人员的思想工作,派人将退回人员及其档案送回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经与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协商达成一致,也可以由其接回退回人员及其档案。

退回人员及其档案交接手续,应当自新兵训练机构、部队人员到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征兵办公室人员到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三条 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退回原因以及有关情况,查验退回审批手续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对新兵档案,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和处置新兵档案。

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退回人员身体复查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规定向指定的医学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形成最终鉴定结论。经鉴定,符合退回条件的,由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不符合退回条件的,继续服现役。

第五十四条 对退回的人员,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注销其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第五十五条 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工、复职;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不受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限制,因被征集服现役而取得的相关荣誉、待遇、抚恤优待以及其他利益,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追缴:

(一)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者记录,故意隐瞒的;

(二)入伍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故意隐瞒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入伍材料或者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的。

按照前款规定作退回处理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函告原征集地的省政府征兵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后,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接收。

以上内容参考:

经费保障

第五十七条 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分级保障。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新兵被装调拨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所需的费用,由军队被装调拨单位负责保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下发新兵被装所需的运输费列入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五十九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兵役机关送兵或者新兵自行报到的,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新兵集中点前往新兵训练机构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新兵训练机构按照规定报销;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保障。军队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实施的军事运输安排产生的运费,依照有关规定结算支付。

第六十条 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前往新兵训练机构途中所需的差旅费,由新兵训练机构按照规定报销;送兵人员在新兵训练机构办理新兵交接期间,住宿由新兵训练机构负责保障,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列入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六十一条 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回手续之前,由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负责;办理退回手续之后,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人员返回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其他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第六十二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实行城乡统一标准,由批准入伍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向本级财政、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当年批准入伍人数,用于制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分配方案。

以上内容参考:

战时征集

第六十三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法采取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必须按照要求组织战时征集。

第六十四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条件和办法。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重点征集退役军人,补充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

第六十五条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根据战时兵员补充需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战时征集的条件和办法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六十六条 应征公民接到兵役机关的战时征集通知后,必须按期到指定地点参加应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战时征集对象,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战时征集对象;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为战时征集对象报到提供便利。

以上内容参考: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依法给予处罚。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对单位及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军队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征集公民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三条 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现役军官(警官)、军士(警士)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办理入伍手续等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参考:

国际发展

2024年7月10日,美国《外交政策》文章,原题:征兵制的归来——乌克兰与加沙两地的战役表明,技术无法取代血肉之躯在沉寂了几十年后,征兵制度重新返回了人们的视野。面对哈马斯和黎巴嫩真主党的前后夹击,长期采取强制征兵制度的以色列正在考虑增派后备军投入战场,更打算将征兵范围扩大到原本豁免的极端正统派犹太人群体。2024年5月,乌克兰扩大了征兵范围,以应对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打击并补充队伍。同时,俄罗斯方面也加大了义务兵征召力度,以应对在乌战场的惨重伤亡。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等国也在2022俄乌冲突后纷纷采取行动。

2024年1月,英国陆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帕特里克·桑德斯表示,一旦面临重大战争,英国需要组建一支“人民军队”,这在政治上引发了轩然大波,许多人将其解读为恢复征兵制的倾向。3月,丹麦宣布计划开始征召女兵,并将延长服役年限。5月,德国国防部长鲍里斯·皮斯托留斯称,他“坚信德国需要采取征兵手段。”美国也不例外,近期的国会辩论中,年轻女性是否该在征兵之列的问题被摆到了桌面上。

这个看似矛盾的现实,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读。一方面,技术的革新并未改变现代战争人力密集型的属性。新的技术不仅没有减轻对士兵的需求,提出了新的期望,网络、空间和其他全新的领域,都急需专业人才来填补。另一方面,随着2022俄乌冲突巴以冲突的发展,战场对传统军事专业人才的需求愈发凸显,不论是步兵还是战斗机飞行员都无法被代替,无人机和自动驾驶系统只能起到增强和辅助作用。俄乌冲突死伤的数十万人证明,“战争”两个字仍然是前仆后继的血肉之躯所写就的。

参考资料

又到征兵季:为什么叫“征兵”不叫“招兵”?.百家号.2025-08-03

征兵工作条例_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中国政府网.2023-12-01

conscription的翻譯 .剑桥词典.2025-08-04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发布:现役军人为230万人.中国新闻网.2025-08-04

美国征兵制度的具体内容.首都征兵网.2025-08-03

特朗普“调兵”洛杉矶,美国内战倒计时?.百家号.2025-08-03

德国防长:最快明年可能恢复义务兵役制.百家号.2025-08-03

域外兵役法律制度概览.岢岚县人民法院.2025-08-03

英国兵役制度为募兵制.首都征兵网.2025-08-03

英国国家概况.外交部网站.2025-08-04

甲午之前二十年:日本民众抗拒兵役不惜起义.凤凰新闻.2025-08-03

日本自卫队长期“招募难”,根源是.百家号.2025-08-04

俄武装力量编制增加17万,达到132万人,美国回应.新华网.2025-08-04

外媒公布全球军力排行:中国仍第3 韩国比日德还靠前.百家号.2025-08-04

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2025-08-04

征兵制正在多个国家回归.环球时报.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