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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是个人通过独立提供非生产性服务获得的价值补偿形式,其法律界定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为基础,包含设计、咨询、演出等30余项服务性劳动。这类活动是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服务性劳务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使用价值的活动。尽管服务活动能满足消费者各种特殊需要,但其基本特征是非生产性的。劳务本身并不创造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因而,劳务报酬是从生产性劳动所创造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取得的,它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和形式。

报酬范围

个人担任企业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报酬调整

在合约中的约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劳务报酬。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时,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