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监听器是一种用于实时定位监控的仪器,定位跟踪器是类似香烟盒大小的黑色盒状设备,可吸附于车辆底盘等隐蔽位置,内置电池可持续工作约720小时,除能定位、监听功能外,还能连接摄像头拍摄,带有手机卡,通过手机信号网络,实现实时定位监控。
如果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任意一部手机或一个软件对他人的手机、类手机设备定位追踪,甚至监听,则属于违法行为。
2014年12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功能特点
追踪定位器能通过手机、电脑网页、手机APP或微信,对目标进行实时监控定位,经纬度、运动方向、速度、停留时间均能清楚显示,定位精度达米级。不仅能实时监控位置,还能监听,有的甚至能视频监控。除了行动轨迹,还能按提供对话录音、视频监控等。
技术原理
定位跟踪器类似香烟盒一般的小黑盒,除能定位、监听的,还能还能连接摄像头。其实这就是个GPS定位追踪器,带有手机卡,通过手机信号网络,实现实时定位监控。
这类追踪定位监听专用器材与智能手机定位功能在技术原理上相似,但在安装、使用流程上与手机定位功能有很大区别。操作者原地不动,能把你要查的人10天里去过的每一个地方,都一一记录下来。
操作方法
定位窃听设备的操作流程,要定位监控一部手机必须先在这部手机中安装相应软件,注册个人真实信息并取得授权。一旦手机丢失可以通过公司官网启动定位监控程序,但只能针对这部绑定的手机。
实时定位精确到米
操作者把电话卡插入“小黑盒”,摁下开关后,表示设备启动和信号接收的蓝灯、绿灯闪亮,又很快熄灭,这是为了使用时不被对方发现。“小黑盒”可放在包内,套上防水强磁袋后,还可吸附在金属物体上,汽车底盘、保险杠下方或座位底下都是隐藏安装的好地方。安装后“小黑盒”可毫无声息的工作720个小时。
而后,登录一个客服指定的网页,按提示输入“小黑盒”的设备号和密码后,即可进入地图页面,随时查看被安装“小黑盒”车辆的位置。地图上可实时显示被监控对象的运行轨迹、位置及速度,还可将近60天的路线记录,绘制成行踪轨迹。监控页面能就显示了方向、速度、经纬度、时间等相关信息,也可据此大致判断出监听的出行方式。
除地图显示外,网站上还配有目标所处位置的文字标注,如“东城区光明路,距光明小学操场6米”,误差精确到米,上个厕所都能显示。除了使用电脑网站,还可用手机下载对应APP软件,或通过微信账号,实时监控汽车或目标人的位置。
实时监听
定位监控只要有信号就能监听到。只需向“小黑盒”内手机卡号码发送指令短信,再拨打此手机号,3秒钟后,通话转入自动接听模式,“小黑盒”周边的所有声音,都通过话筒传来。手机信号良好,传回的声音非常清晰。整个窃听过程中,“小黑盒”未发出任何声响。
而除了无声和越来越小,一些定位监听设备有更好的隐藏方式。
很多智能手机都具备定位功能,跟这些“异形手机”一样,也能通过与后台网站相结合,实时查看位置。此种技术因“防盗以及手机丢失后便于寻回”,而被一些手机安全软件公司广泛推广使用。
法律规定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2014年12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
第一条 为制止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
(二)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
(三)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
(五)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
(六)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七)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
(二)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
(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
(五)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六)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伪基站”设备,是指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经公安机关依法认定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六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有关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认定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器材、设备送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出具认定结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认定结论,对不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行为以及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和发布相关违法广告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后,可以提请通信监管部门对相关网站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案件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在查处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处罚措施
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起草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全面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刑法中对此也早有规定,非法产销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社会评价
此前,公安部曾部署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网络的全国专项行动,面对查获的各式各样定位、监听、偷拍等设备,警方刑侦人员也不禁感叹:“比我们办案用的设备都隐蔽。”这种窃听器插入手机卡实际上就是异形手机,具备自动接听和定位功能,“不算什么高科技”。
参考资料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