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基础关系,又称票据实质关系,指的是票据关系形成的事实和前提,这些关系独立于票据关系本身,由民法而非票据行为所规范。一旦票据关系建立,它将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除非持票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并与之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通过出票人发行票据以及收款人获得票据而形成,这一过程仅由票据的转移构成,而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
概况
票据基础关系可分为三类: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也称票据原因,指当事人授受票据的原因。例如,因购买货物而签发并交付票据,用于支付货款,此时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发生的票据关系,其原因关系即为买卖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指发生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的一种基础关系。其成立条件包括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可由付款人支配的资金,以及资金可通过票据进行处理。此外,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还需存在由付款人承担支付票据资金的合同。- 票据预约,指票据当事人就票据类型、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点等事项达成的共识。这种预约不仅存在于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也存在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
参考资料
票据基础关系.会计百科.2024-11-08
深度数科票据千问千答|什么是票据基础关系?.百家号.2024-11-08
票据基础关系.百度文库.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