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于2017年11月29日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的法规性文件。
办法发布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76号)。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他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要求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简称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指的是对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简称民品企业,不含青岛市)从金融机构获取的,用于民品生产且保障民族地区民品供应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条件的由财政提供贴息支持的资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
第三条
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每年在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省级贴息基础上,提高贴息比例,支持民品企业发展。
第四条
贴息资金采用企业先行支付利息、财政随后补助的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负责组织开展民品贷款贴息工作。
第五条
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普惠利民、管理规范的原则。政府引导旨在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民品企业发展。普惠利民强调贴息政策的普惠性质,使更多难以依赖市场机制获得贷款的民品企业受益。管理规范则是相关部门规范贴息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的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贴息范围、利率、额度及金额
第七条
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品贷款范围限定为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品企业所需的资金,这些资金须按同期限基准利率发放,用于民品生产,保障民族地区民品供应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民品企业名单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依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贴息利率按照不超过2%的固定年利率标准执行,实际贴息利率以省级核定的贴息利率为准。
第九条
对单个民品企业的贴息金额实行每年最高限额500万元的限制。
第十条
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为其在一个年度(上一年12月21日至本年12月20日)内的所有贷款贴息总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某企业申请贴息金额 = ∑(该企业单笔贷款本金 × 申请贴息率(2%) × 贴息天数 / 360)
其中,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的实际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若企业按此公式计算出的申请贴息金额超过500万元,则以500万元为上限申请贴息。
第十一条
山西省财政厅对各市申请贴息资金规模进行审核汇总后,根据当年贴息资金预算额度,核定实际贴息利率。如果审核后的申请贴息资金规模在当年预算额度以内,则以2%为核定贴息利率;否则,以预算额度为上限,相应调整核定贴息利率。
核定贴息利率 = (省级当年贴息资金预算额度 / ∑各市申请贴息资金规模) × 2%
第十二条
各市核定贴息资金规模的计算公式为:
某市核定贴息资金规模 = 该市申请贴息资金规模 × 核定贴息利率 / 2%
第十三条
当民品企业按照贴息资金上限(500万元)申请时,核定贴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核定贴息金额 = 500万元 × 核定贴息利率 / 2%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民品企业和承贷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就基准利率贷款事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民品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同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备案。民族工作部门对民品企业资质、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期限等进行审核确认后,承贷金融机构方可向民品企业发放贷款。利息采用先付息后补助的方式,每年申请一次。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流程如下:
(一)民品企业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当地民族工作部门提交上年度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带加盖银行公章或业务章的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结息凭证及证明贷款用于民品生产和销往民族地区的相关材料。
(二)当地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贴息资金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民品企业贴息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地区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情况汇总表、审核意见等(统称为贴息申请材料)汇总报送给市民族宗教局。
(三)市民族宗教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对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由市民族宗教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市上年度民品企业贷款的真实性、贴息资金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民品贷款及贴息资金申请,应予以纠正,并出具审核意见。第三方机构应对审核结果承担责任。市民族宗教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根据审核意见,形成最终资金申请报告(加盖三部门公章,附第三方审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省民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数据应单独列出,并由所在市统一上报。报告内容应包括民品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组织领导、贷款发放及使用、市县财政贴息及监督管理等)、资金申请情况及相关表格等。
(四)省民委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贴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选取一定比例贷款进行实地核查,于4月底前将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按照当年预算支出进度要求,及时核定贴息利率,并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文件抄送省民委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六)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应及时拨付至相关企业。
(七)各市财政局应编制辖区内下年度民品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的地区,山西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视为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民品贷款贴息资金。
(八)贴息资金的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委,设立贴息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并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设置贴息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指导下属单位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对下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山西省财政厅,作为贴息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应对贴息资金的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作为贴息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为确保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有效实施,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贷款审核发放及贴息资金审核拨付职责,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民品贷款贴息工作的指导,负责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审核拨付工作,确保财政贴息政策得到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严格把关,做好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民品企业资格符合相关认定条件,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及贴息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对贷款相关申请资料,应及时进行登记和保存。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发放民品贷款执行利率及期限等政策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请贴息金额计算是否准确、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和期限是否合规等。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民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有关部门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金融机构,应取消其开展民品贷款贴息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当地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定期对贴息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等问题,应及时收回并取消该企业以后年度申请贴息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五
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民品企业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有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责令改正,通过扣减下年度预算等方式追回已拨资金,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取消相关企业或地区贴息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在“十三五”民品企业名单下发之前,暂时参照“十二五”民品企业名单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民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3〕11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E读.2024-09-10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2024-09-10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灯塔 党建在线.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