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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Compulsory education)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的特性。中国内地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中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义务教育的推行,最早出现于16世纪欧洲的宗教改革运动,奉行新教的国家需要推行宗教教育。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6~12岁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将强迫其履行义务,此为正式实施义务教育的发端。19世纪60年代,德国按义务教育法实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19世纪70年代,其他各国,如英、法、美等才开始实行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施行主要是为适应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技术革新的需要,同时也是工人斗争的结果。中国正式提出试办义务教育是1911年。1915年,袁世凯曾以大总统令颁布过《特定教育纲要》,规定要"施行义务教育"。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在中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任务。1986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到20世纪末,中国要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200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2017年,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统编教材开始在全国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统一使用。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2025年,教育部启动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各地优化政策细节提升随迁子女入学的便利性和公平性。

定义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历史沿革

起源

义务教育起源于德国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是最早提出义务教育概念的人。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新教国家为推行宗教教育,提倡广设教育。1619年,德国魏玛公国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的子女入学,这是最早的义务教育。在1763年到1819年,德国基本完善了义务教育法规。

欧美国家

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在19世纪70年代后实行义务教育。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统计资料,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全球已有近60个国家实施义务教育法。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长短,大体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程度决定的。

中国

中国义务教育制度的拟议和提出,起源于20世纪之初。在清朝末期,当中国处于废科举、兴学堂、建立新学制时期,欧美各国以及亚洲日本大都普遍实行了义务教育。清政府某些官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便在20世纪初草拟清廷有关文件时使用了"义务教育”“强迫教育"这样的词语。1900年,由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的清代《钦定学堂章程》(旧称"壬寅学制"),就体现了义务教育的思想,它规定:"儿童自6岁起受蒙学4年,10岁入寻常小学堂修业3年。埃各处学堂一律办齐后,无论何色人等皆应受此7年教育,然后听其任为各项事业。"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旧称"癸卯学制")。在《奏定学堂章程》的《奏定初等小学章程》中进一步写明:"外国通例,初等小学堂,全国人民均应入学,名为强迫教育;除废疾、有事故外,不人学者罪其家长。"在《奏定学堂章程》的《学务纲要》中还明确写道:"初等小学堂为养正始基,各国均住为国家之义务教育。东西各国政令,凡小儿及就学之年而不入小学者,罪其父母,名为强迫教育。盖深知立国之本全在于此。"

中国正式提出试办义务教育是1911年。该年7、8月,清政府学部派人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央教育会议,会议议决了《试办义务教育章程案》等文件。本案明确规定以四年为义务教育期,并提出了试办义务教育的办法。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同年9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学校系统令》,即《壬子学制》。次年又修正补充为《壬子癸丑学制》。这个学制规定:"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这是我国政府法令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自清末以来,拟议、酝酿了10余年的义务教育之事,至此终于被认定。

1915年,袁世凯曾以大总统令颁布过《特定教育纲要》,规定要"施行义务教育";1918年,山西省督军阎锡山曾颁布过《全省施行义务教育规程》;1928年,国民政府大学院召集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决议厉行国民义务教育;1937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以后正式颁行的国家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956年,最高国务会议通过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规定:"从1956年开始,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在7年内或者12年内普及小学义务教育。"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全国应在3年到5年的时间内,基本完成扫除文盲,普及小学的任务。"

中国内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既晚于中国台湾,也迟于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早在日本占领时期于1907年开始普及六年小学义务教育,中国台湾从1968年开始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中国香港于1965年的《教育政策白皮书》提出,在1971年推行普及小学义务教育,1974年教育委员会发表的《香港未来十年之中等教育白皮书》提出,于1979年实施普及免费的九年教育制度,最后由于外面的压力提前到1978年实行。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在中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任务。

1985年5月2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为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生活所必需,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1986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 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是中国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教育制度,具有强制、普及、均衡三个特征。中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 度,包括小学阶段、初中阶段。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到20世纪末,中国要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200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2017年,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统编教材开始在全国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统一使用。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2025年,教育部启动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各地优化政策细节提升随迁子女入学的便利性和公平性。

制度保障

法律法规

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用法律形式确定,在中国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但是,这毕竟不是专门规定义务教育问题的法律,它不能标志着中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不是区分普及教育和义务教育的里程碑。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只有这一法律公布实施,才是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确立的标志。

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逐步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大幅度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最终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真正转变。

主要政策

2005年5月,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以区域推进为重点,优先解决好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力争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别是要把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把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和改造城镇薄弱学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校际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

2010年,教育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并对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促进义务教育的内涵发展和均衡发展。

2011年,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制定了义务教育分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分规划,与有关部门一起启动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深化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小学教师特岗计划、教师国培计划、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大了对各地义务教育均发展的支持力度。

2011年3月9日,教育部与北京、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共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实施体系

管理体制

省级统筹:政策标准制定、经费总量统筹、区域均衡协调。

市级协调:监督县级落实、跨县域资源调配。

县级为主:学校日常管理、师资配置、入学组织、经费使用。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级政府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机关,对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各项地方公共事业负有首要责任。强调省级统筹,就是要加大省一级的责任,这是新体制一个值得关注的内容。省级政府一要统筹落实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确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落实中央安排的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承担与其职责和财力相应的义务教育经费数额,制定辖区内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二要统筹省域内义务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本省义务教育政策、规划和义务教育的各项标准,统筹配置教育资源,促进省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政府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负有主要责任,强调管理以县为主是非常必要的。以前在一些地区存在着投入以县为主的做法,使义务教育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称,挫伤了基层政府管理和实施义务教育的积极性。管理以县为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好经费。县级政府除了按照省级政府确定的比例承担经费外,一项更重要的任务,是要具体管好用好资金。要将义务教育的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包括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设置、布局调整、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保障学校安全,培养教师,均衡配置师资力量,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校长和教师流动

入学规范

年龄要求: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入学程序:免试就近入学(区域内统筹分配学位)。

特殊教育形式:残疾儿童 “送教上门”“随班就读” 等(需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经费保障

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

法定原则:“三个增长”(财政投入、生均经费、教师工资)。

覆盖范围:学费杂费免除、教科书费补助、公用经费、困难生资助等。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强制性

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里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具有强制性。

义务性

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学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

(一)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法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并予以保障的教育。国家的责任由政府来履行,义务教育的开展是政府行为。

(二)义务教育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其他选择。

(三)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新法对学校的责任也强化了,设专章对学校的责任和权利进行规范。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义务教育是社会的义务。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费性

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点。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都是免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其实,在本法修订之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行两免一补的政策,现在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把义务教育定位为免费教育,从而完成了我国的准义务教育到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的转变。

公益性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教育是公益性事业,这是教育的本质决定的。教育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过程。人的发展既是个人的事情,但也是社会、民族、国家的事情,所以,古往今来,办教育可以使办教育者生存和发展,但办教育不是办企业,不应追求盈利。

平等性

义务教育是所有公民的教育,是一种平等的、公平的、均衡发展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平等性体现在起点的平等,过程平等。平等性、公平性体现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方面。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实施年限

一个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长短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义务教育的时间长短,大体上由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基础决定,此外,还受到劳动用工制度等其他因素的制约。

中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这一规定符合中国的国情,是适当的。中国的义务教育学制的实际情况是以“六三制”(即小学六年制,中学三年制)为主,多种学制并存。其中还有少数地区实行八年制的义务教育,即小学五年制,中学三年制,但这些地区也在计划实现由八年制向九年制的过渡。从中国学制状况看来,九年制或八年制的义务教育包括了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两个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在义务教育学校完成了九年或八年的义务教育学习,即可达到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

国际比较数据显示,2021年,高收入国家义务教育年限平均为10年,中高收入国家义务教育年限平均为10年(2020年);2021年经合组织成员国义务教育年限平均为11年;欧盟成员国2020年的数据显示,义务教育年限平均为10年。从具体国家来看,2021年,美国义务教育年限为12年、英国为11年、德国为13年、法国为13年、以色列为15年、意大利为12年、芬兰为10年、俄罗斯为11年、加拿大为10年;此外,2020年,日本的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韩国为9年、新加坡为6年、印度为8年。由以上数据来看,欧美义务教育绝大多数为13年,少数在向15年过渡。在美国,公立学校提供的基础教育统称为k12教育,是从幼儿园到高中12年级一共13年免费义务教育的总称。

重要意义

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是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是全面提升人力资源开发水平、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提出到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比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前了15年,凸显了教育强国建设的战略先导和支撑引领作用。

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看,中国正处于人口红利加速向人才红利迈进的关键时期,必须进一步提高国民受教育程度,全面提升人力资源开发水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厚植高素质人才培养的基础。九年义务教育是人生连续受教育时间最长的阶段,是打牢人生基础的关键阶段,既夯实学生的知识基础,又培养其探索性、创新性思维品质。今天的义务教育质量,决定了明天的劳动人口素质,决定了国家的创新能力水平。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有利于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有效提高人口整体素质,更好满足现代化建设对人才数量、质量、结构的全方位需求。

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必须纳入教育强国建设的大局中来定位、谋划。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中之重,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居于最基础最关键的地位。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立德树人机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义务教育是国家事权,要坚持政府主责,强化发展规划、财政投入、教师队伍建设、评价督导,不断完善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配套政策体系。要健全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学校建设标准化,切实改善学校教学生活和安全保障条件。要着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加快集团化办学和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大力推进教育数字化,有效提升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办学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教育问题。

发展成就

普九扫盲目标达成

2001年1月1日,中国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战略目标。2011年11月,中国全面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战略任务。

财政投入

2020年6月,财政部发布信息称,中央财政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1695.9亿元,比上年增加130.6亿元,增长8.3%。补助经费重点支持地方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特岗计划和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数据统计

2016年,中国共有各级各类学校 51.2万所,比上年减少684所。中国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在校生为2.6亿人,比上年增加358.8万人;非学历教育注册人数5325.5万人,比上年增加38.1万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数为1578.2万人,比上年增加35.2万人。

2020年,中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1.08万所。招生3440.19万人,在校生1.56亿人。专任教师1029.49万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5.2%。中国共有普通小学15.80万所。小学招生1808.09万人,在校生10725.35万人。小学共有专任教师643.42万人。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99.96%。

2021年5月,中国93.2%的高中阶段学校开设了6个学分的艺术类必修课程,2020年中国义务教育阶段美育教师人数增加到77.8万人。

2022年3月1日,教育部发布2021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主要结果,中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72万所。在校生1.58亿人。专任教师1057.19万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5.4%。中国共有小学15.43万所。小学招生1782.58万人,在校生1.08亿人。共有小学专任教师660.08万人。中国共有初中5.29万所。初中招生1705.44万人,在校生5018.44万人。共有初中专任教师397.11万人。

义务教育与普及教育的区别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对一定年龄儿童、青少年免费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在中国大陆,"义务教育''和"普及教育"是两个内容不同的概念,义务教育的显著特点具有以法律予以保障的强制性和普遍性;而普及教育是国家对全体学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普通教育,它通常只通过~定程度的行政措施实施,只涉及行政责任和道德观念,而不属于执法和违法问题。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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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评论员:保障随迁子女教育是推进社会公平之举.光明网时评.2025-08-02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中国政府网.202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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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美育教师五年来增加17.9万人 |教学|中小学|教育部_.网易教育.2021-05-07

教育部:全国共各类学校52.93万所,在校生2.91亿人_教育家_澎湃新闻-The Paper.澎湃新闻.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