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文化厅发布的,旨在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按照遗产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政府负责。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省财政根据濒危程度和地方投入情况,分期、分批给予补助。各地应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统筹使用国家、省和地方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保护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以及其他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开支。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具体开支内容包括普查、搜集、抢救整理和展示资料,建立档案,数据库建设,编辑出版图书、画册,录制音配像,组织开展理论研讨,进行专家咨询等。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实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与传承人签订《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目标责任书》(附件3),支付开展传习活动的费用。具体开支内容包括购置传承工具、设备、材料,整理资料及带徒授艺的补助等。
(三)其他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开支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申报(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对列入省级名录的项目,由文化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并确定本级项目资金安排数后,联合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报告受理截止日为每年5月31日,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予受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联合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地方政府投入情况,确定项目保护方案和补助金额。项目补助分一次性和连续性两种方式进行。对连续性补助项目,省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需要量的60%,一般分2年完成,最长不超过3年。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项目保护单位签订《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项目任务书》(附件2)后,由省财政厅与省文化厅联合将专项资金下达给省直文化单位和有关市。
第六条
有关市收到专项资金补助通知后,应于2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各用款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市、县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由各市文化部门每年向省文化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省文化厅每年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核批新补助项目或收回已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虚报项目或其他配套条件骗取补助经费的;
- 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 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 因管理不善,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解读
出台背景
《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促进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现对其修订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暂行办法》由山西省财政厅、省文化厅于2008年7月份联合印发实施,已经到期。二是随着非遗事业发展和环境的变化,《暂行办法》中的有些条款已经不再完全适用,而且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我们也不断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进一步完善。
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5部分内容。
- 确定了资金使用基本原则。《管理办法》规定,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统筹规划、上下结合、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原则。
- 明确了部门职责。《管理办法》规定,非遗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预算编制及执行,分配下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省文化厅负责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库,参与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明确了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管理办法》规定,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1、对列入国家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重点项目保护给予补助。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传统工艺振兴条件的保护性项目优先给予支持。2、对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补助。3、对国家级或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给予补助。4、对全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支持。资金支出内容包括:1、组织管理支出。包括调查研究、规划编制、资源普查、数据库建设、专家咨询、绩效评价、评估论证等。2、项目保护支出。包括传承设备和工具购置、租借、修缮,材料购置以及开展传承保护工作所必需的直接人工经费等。3、记录传承支出。包括抢救性记录和保护、传承活动,技艺研究、资料整理,传承人带徒授艺补助等。4、宣传培训支出。包括传承人培训,保护成果出版、传播交流、宣传推介,组织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月等宣传展示活动等。5、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 规范了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办法规定,每年9月30日前,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下发《省级非遗保护资金申报通知》,明确下一年度的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数量等内容。每年10月31日前,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省直有关项目单位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每年10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
- 强化了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省财政厅各驻市财政检查办事处或中介机构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非遗保护资金分配使用、实施结果等进行独立评价。建立绩效评价通报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主要创新点
- 关于项目库建设问题。省文化厅负责建立项目库,将符合支持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和保护区分类纳入项目库,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做好更新完善,加强项目日常储备、统计、考察和动态管理,未入库项目不得申请国家和省级非遗保护资金支持。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文化部门也要建立项目库,加强日常动态管理,储备优质项目。
- 关于信息公开问题。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绩效评价和分配结果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 关于绩效评价问题。非遗保护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要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非遗保护资金分配使用、实施结果等实施独立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参考资料
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财政局.2024-11-18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shandong.2024-11-18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gov.2024-11-18